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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先律师
吉林省-通化
从业4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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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2-01-05

案例:2019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承包一乡路工程的劳务部分后,又将其中铺设边石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某。2019年8月22日,张某招聘孙某等四人共同铺设边石,孙某在施工现场铺设边石时,被石头砸伤左足,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医院诊断为:左足压砸伤(毁损伤)。孙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定孙某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某建筑公司与孙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孙某不属于公司职工,因此不属于工伤。

问题:在某建筑公司与孙某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孙某能否构成工伤?

律师意见: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孙某并非某建筑公司员工,确实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建筑公司属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其应使用自有劳务人员完成所承接的劳务项目,却其又将铺设边石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某,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故由张某雇佣的孙某发生事故应由转包的用工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吉林(通化)易金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张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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