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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更新时间:2022-01-04

案件情况

2016年年初,进入某公司工作,2018年3月份公司根据上级要求机构改革,精简部门设置,调整减员,将11个部门整合为4个,人员由36人降至18人,在职人员通过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未竞聘上岗的人员公司推荐至其他公司上班、待岗等方式安置。后我没参与竞聘上岗,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主要争议的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可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无过失性的辞退的条款,其实质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公司迁移或者停产、转产、改制等,对于企业来说确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上述情况并不必然导致经营架构调整、部门裁撤,进而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成本过高等情况,因此经营架构调整、部门裁撤的原因是否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将商业风险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区别分开。

在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引发的“解除合法性”争议时,应基于情势变更的原则,着重注意“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平衡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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