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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昌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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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多年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子女,离婚我能得到多少赔偿款
更新时间:2021-12-03

案件情况

2014年年初我和老婆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4年9月份生育女儿小甲,2018年9月份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小甲为生物学女儿。后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女儿跟着我生活,女方保留对孩子的探视权。

现在我要起诉离婚,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办?女儿由谁来抚养?我支付的抚养费还能要求返还吗?

律师解答

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欺诈性抚养费的产生是否应当返还,二是情谊抚养产生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复函,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依据公平公正、公序良俗原则,欺诈性抚养费应当返还,因为实际抚养人本无法定上抚养义务,其抚养非亲生子女必然会产生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而法定抚养义务人逃避了抚养责任,减少了财产损失,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引导善良风俗,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2018年9月份经过某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非亲生子女。鉴定之后男方继续抚养,因此产生的抚养费是因男方为了促进感情而抚养,一般是为了维护、改善、增进彼此感情,是无偿的,不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限制,不产生法律权利义务,也就不能要求退还因情谊产生的抚养费。

男方诉讼至法院,明确表示不再抚养女儿,那么其后抚养行为不再是情谊行为,抚养行为不再是无偿行为,已经转换成无因管理,超出情谊行为负担的抚养费,女方应当予以返还。

通过前面的分析2018年9月份之前男方因受欺诈产生的抚养费女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知道事情真相后产生的抚养费是情谊抚养行为,该部分不予返还,但是超出情谊部分的抚养费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认定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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