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有关财产保全应该注意的事项
张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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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有关财产保全应该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时,对于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案件,为了能保障委托人将来实际取得款项也为了给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能尽快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律师往往会建议委托人申请对对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

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

进行财产保全时,要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因为各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受理财产保全后,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也有差异,有的法院是立案庭,有的则是执行庭。裁定作出后,执行该裁定的机构也可能是立案庭,也可能是执行庭。只有询问清楚,才能更好地准备担保,把握进行,更好地配合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在使用房产等进行担保时,需要对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而且有的法院对该评估报告有特别的要求。例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评估时扣除房产交易税费等,使用净值进行担保,同时需要在评估报告中写明评估使用目的,必须是诉讼保全担保。

各仲裁机构如何处理财产保全问题?

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在立案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文件转递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委员会何时转递财产保全文件,何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这是代理律师必须关注的。因为保全文件的转递和仲裁答辩通知的送达,孰先孰后,事关保全的效果和对被申请人心理的影响。举个例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将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文件、对原告的案件受理通知和对被告的答辩通知同时送达。这无异在客观上影响了财产保全的效果。而北京仲裁委员会则要灵活得多。因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庭有十个工作日的合理处理案件的期限,所以财产保全文件可以早于答辩通知现行转递。建议代理律师或仲裁申请人在仲裁案件立案前事先询问清楚财产保全文件的处理方式。这样有助于把握仲裁及保全程序的节奏。

进行财产保全后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既可以更有效的解决纠纷,也可以防止保全的财产因保全方式不当导致对方转移财产,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一、隐匿转移财产。
1) 银行账户。一般的企业银行账户都有很多个,但基本户只有一个。企业账户上的钱,可以在账户间转来转去,但是只有基本户才能取的出来。基本户被冻结,企业财务就动不了,并且,冻结银行账户是最常用的保全措施,操作起来最简便,最严厉。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有利于对方主动提出调解便于解决纠纷。
很多被告应对冻结银行账户的办法有:1、保护好银行帐号,不轻易让对方知道企业的银行帐号,基本账户绝对不让除老总、财务总监、出纳以外的人知晓。2、设立空壳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还有很多与公司无关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几个账户,其他都没有。被告经常将资金转移到空壳公司的账户上,通过这些账户将资金洗出来,躲避追债。3、关联操作。很多公司是联合起来做一个业务,事先商量好由谁赚钱,由谁收钱,由谁挡债。一般签合同的公司金碧辉煌,实际是个壳子,钱到帐后,马上会有公司接过去。4、收现。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没有银行账户的概念,做业务基本是收现,遇到官司的时候,立马关张。5、和银行主管关系非同一般。很多企业是求着银行,而也有很多银行是求着企业。强势企业将基本户设在银行,银行主管可能会为了利益来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来查询账户,职员稍稍几个操作,就可以将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事先开好的备用账户上,让法院扑空。
2) 房产。房产是价值相对较高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时也只能将房产流转手续冻结,不能办理转让和抵押手续。被告一般会先将房产转让或抵押给无关联的第三人,在通过房屋租赁协议使用房屋,这样既可以规避税收,也让财产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宁愿租赁房屋经营,也不会购置房产占用资金,这也规避了原告的追索。
3) 车辆。车辆价值相对较低,消耗较大。对于通过贷款购买的车辆,银行追贷时,很多车主干脆放弃车辆,这也是为什么10万元的车贷银行基本不做的原因。对于车辆,被告事先会转让给第三人,以反制财产保全。或者将车辆藏匿,转移,原告找不到可以执行的财产,经常会放弃。
4) 设备。机器设备,无法通过目测判断其归属。被告为逃避债务,常采取的是购进设备不入帐,和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设备使用费。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案外第三人常提出异议,要求赔偿损失。
5) 无形资产。被告申请商标,常以第三人或者个人名义,使原告无法保全其商标。对于专利技术,或不申请专利,或以个人名义申请,再授权被告使用。
等等等等
总之,隐匿,转移财产的宗旨是,让原告无法掌握被告的财产实际情况,逃避追索。

二、主动出击。
对付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主动出击的措施有:
1) 进行担保。对于重要财产和账户被冻结,可能影响企业根本利益的,被告常主动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手续,如果法院稍微公正的话,应该同意解除
2) 提出异议。对于法院强制进行保全手续,扣押了名义上是第三人的被告财产,被告往往会怂恿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
3) 要求赔偿。因法院保管不善,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被告会积极要求赔偿。作为名义财产的所有人,第三人认为法院财产保全错误的,会积极要求法院赔偿,有时搞得法院很难看,甚至牵连到承办案件的法官。
4) 提出管辖权异议。很多案件,是原告利用自身在当地的势力提起的,当地法院办案人员经常会受利益驱使帮着原告搞财产保全,冻结扣押的财产经常超出了范围,这时,被告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争取案件在公正的地方审理,同时推延案件的审判时间,以观其变。
5) 抓住法院办案人员的疏忽。对账号的冻结最长不超过6个月,很多案子6个月是结不了案的,时间一到,被告马上去银行转账。
6) 申请破产。这是逃避债务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对付财产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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