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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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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也可证借贷事实
更新时间:2016-03-23

来源:法律资讯

20127 10日浙江省高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梳理剖析了近5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报告》在介绍浙江省民间借贷审判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审判经验,提示借贷交易风险,并结合浙江民间融资市场现状和金融改革趋势,展望下一步的司法应对。《报告》从这些年来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列举了10大典型案例。这里的案例就是报告中列举的。

案例三: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条、收条、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庞某主张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孙某履行了交付借款的合同义务,应由庞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从一般情理分析,借款时由借款人向出借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是一种已被大众熟知和认可的方式,庞某作为一名财务人员,通常来说具有比一般大众更为谨慎的注意意识。根据庞某的陈述,庞某和孙某之间除该笔借款外,其他并无经济上的往来,可见双方之间的交往并不密切。根据法庭调查,庞某自认在其工作的林明公司的年收入为2万至2.5万元之间,庞某将其近一年的年收入出借给一个从未与之发生过经济往来的同事,而未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显然有违常理。另庞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资料等证据,也均在不同方面存在缺陷,故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庞某关于利息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对庞某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孙某归还庞某借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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