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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以出租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09-04-17
产权人开办商场,进行招租活动,应当经建设工程质量、规划、消防等验收,并且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出租人不能提供上述验收合格的证明和工商登记的,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责任。承租人租用商铺经营餐饮、歌舞厅的,需要经过消防、公安部门的专项验收或批准的,办理上述手续的责任在于承租人自身,因不能通过验收或取得批准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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