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宋颖律师
全国
从业31年 主任律师
9
好评人数
649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要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24

行政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首先需要判断信息公开是否符合公开的要求,如果不符合的话,是可以不进行信息公开的,并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行政相关人需要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了解。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因此,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或者不易查找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对于征地批文等方面的公开申请,如果申请人只能提供地理位置等笼统性信息,而没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则往往不能获得有关信息。因此,为了尽快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批准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机关等有助于明确该政府信息的提示,以利于行政机关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尽快公开。

如果是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