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
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
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
第3点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