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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4天,男子悔婚,写下50万分手费欠条,心里有个人放不下
更新时间:2021-11-18

2016年1月,上海黄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情投意合的他们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0月,两人决定共度余生,将婚期定在2018年10月5日。很快,两人开始准备婚宴事宜,婚纱照、喜宴场地、采购婚宴用品……

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然而,幸福在2018年9月30日戛然而止。

准新郎: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

那天,准新郎王某突然告诉准新娘黄某,心里还有个人放不下,还想再去挽回一下......于是矛盾一发不可收拾,黄某拂袖而去。

10月1日晚,王某在亲属陪同下,前往黄某家商量解决事宜。10月2日,王某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黄某分手费(青春损失、精神损失、婚礼采办费等)共计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8年12月31日内付清”,王某伯父和叔叔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名。

后来因王某没有向黄某支付任何费用,黄某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8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本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分手费”司法怎么认定

“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情侣一方仅以欠条为证据起诉要求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双方若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权利等,一般会考虑实际财产损失依法进行判断。

从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分手费”一般分三种情况:

1.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

2、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婚内出轨),而约定给付第三者分手费的,该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3.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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