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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基本要素及作用原理(二)
更新时间:2021-11-18

我国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的主流学说是“要件事实说”,即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是与法律规范要件对应的经验性事实;要件以外的事实,因不具有法律价值而无须证明。要件事实说主要服务于案件裁判的需要,然而,在查明事实的驱动下,刑事证明实践中的案件事实不仅仅是要件事实,而往往是更为宽泛的“故事”或“叙事”。大量实证研究揭示,裁判者在进行事实认定时会无意识地将证据融入故事的结构。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律师往往利用法庭审判的开庭陈述和最后陈述环节,将散乱的证据整理成生动的故事,努力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故事。形成完整叙事的需要,会促使事实判定者将一些游离于要件事实之外的细节融入证明活动,如犯罪动机,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工具、过程、环境和条件,犯罪后的表现等。

待证事实所具有的故事结构,是由事实认定的推论手段所决定的。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社会,认识过去的事实,需要借助证据并依据人类的普遍经验进行推理。例如,对要件事实“张三对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明,还涉及“李四威胁要揭发张三私吞公款”的起因事实。因为我们依据经验常识相信,“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绝大多数故意杀人都有具体的犯罪动机。因此,作为推论依据的这部分生活事实,自然会成为当事人主张或否认的对象,也是裁判者在认定要件事实为真时需要加以判定的对象。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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