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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及其对印证模式的超越(二)
更新时间:2021-11-17

印证证明的属性不明。印证证明常被称为中国刑事证明模式或证明方法,有时又作为证明标准被适用。印证能否构成证明模式是争议最热烈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印证证明标识了中国刑事证明模式的特点,也是中国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方法。二是部分肯定说,认为证明模式可分为印证模式与质证模式,印证证明模式只能部分体现中国刑事证明模式的特征。三是否定说,认为印证不能标识中国刑事证明模式的特征,其理由包括:证明模式应当以控方的证明活动为视角,而不应从法官裁判案件事实的角度来概括;印证虽然是经验法则的重要内容,也是证据规则的组成部分,但还达不到支撑我国证明模式或证据制度的“分量”;印证的内涵含混且不合常识,不能明晰证明模式的比较法差异。在论及印证与自由心证的关系时,也存在若干分歧:印证属于自由心证的亚类型;印证是区别于自由心证的证明模式;印证在规范上从属于自由心证,但在实践中常常异化为排斥自由心证的证明模式;印证甚至可被归为“新法定证据主义”。

刑事印证理论的提出,不但提出了一种新的证明模式,还使“证明方法”概念得到广泛运用。在对印证证明模式的研究中,大多数著述均将证明方法与证明模式混同使用,认为印证既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不过,有学者认为,印证证明只是一种证据分析方法或审查判断方法,实现了印证并不等于完成了证明,证据的审查判断还需要运用其他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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