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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抵押权纠纷
更新时间:2021-11-09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一)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

1、《民法典》第307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3、甲乙按份共有货车,该货车致害产生的债务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若戊免除甲的责任,则乙在甲免除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二)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

1、《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货车抵押虽然未经登记,但丁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丁应先于戊受偿。

(三)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答:《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知,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四)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答:甲乙是按份共有人,甲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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