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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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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更新时间:2012-06-18

公通字〔2009〕47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2号),进一步解决好公安信访问题,推动公安信访工作良性循环,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公安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正确看待公安信访形势。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公安执法领域,并通过信访渠道集中反映出来。因对一些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有意见而引起的涉警信访不断产生。必须正确认识公安信访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主动性、紧迫性和责任感。
  (二)明确公安信访工作的职责定位。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解决信访问题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安信访工作涉及公安工作全局,不仅涉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更是涉及人心向背、涉及党群关系、涉及党的执政基础的一件大事。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同志要以此来统一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以此来为信访工作定位,真正把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三)严格落实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定期接待信访群众,亲自包案督办解决。对于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要主动出面协调,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问题妥善解决,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四)高度重视信访部门的基础建设。各地应建立健全与当前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设立信访督查专员,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接待场所条件。要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督办协调职能,用好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辅助领导决策。要定期对信访干部统一组织培训,把信访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对优秀信访干部,在选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广大信访干部的积极性。
  二、大力加强公安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
  (五)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群众工作同执法活动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从执法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要不断完善和落实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健全排查网络、扩大排查范围,主动摸排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分类建立台账,积极调处化解。紧密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第一时间发现并消除信访苗头隐患和各种不稳定因素,提前介入,主动工作,重在预防。对公安机关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有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七)加大依法调解工作力度。完善公安执法相关规定,充分体现调解优先原则。对符合法定调解范围的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要依法加强调解,争取调解结案,减少硬性裁决。调解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注意固定保存证据,防止调解不成转为立案处理时工作陷入被动。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依靠基层党政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形成多方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对于实体和程序没有明显过错的信访案件,要加强法制宣传、说服解释和思想疏导,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停访息诉。
  (八)高度重视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对收到的群众来信都要及时办理,按期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防止因来信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而转为来访。对于业务咨询、意见建议等问题,要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答复信访人。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定时间、加强督办,必要时办案单位要约见信访人,当面听取意见,反馈工作情况。对于扬言滋事等问题紧急、影响重大的来信,要立即报告领导,通报有关单位,安排专人主动联系,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对于上级机关交办和转送的重要来信,要由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对于反复写信、一信多投的\"写信大户\",管辖地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化解措施,防止问题积压、矛盾激化。
  三、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机制
  (九)明确信访案件受理范围。坚持公安信访事项的分级受理原则。公安部主要受理反映部机关有关单位、省级公安机关、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问题,其他信访事项原则上由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公安部受理范围的来访,公安部原则上只登记掌握情况,其中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通过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转送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改进信访案件交办办法。公安部对于未经省级公安机关接访的越级访、地方公安机关尚在处理中的信访问题,将劝导信访人逐级上访,对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上级公安机关对下交办案件,要进行初步核实甄别。对非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无理访、已终结的信访案件和已签订停访息诉协议又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信访案件,不再交办。在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部、省两级公安机关要对可能进京非正常访、扬言滋事的信访案件进行交办,地方公安机关要做好信访人的停访息诉和教育稳控工作。
  (十一)完善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承担的信访工作任务,配备由一定数量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门终结工作力量,对信访案件提出终结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领导审批。终结案件实行责任制,\"谁终结、谁审批、谁负责\",确保终结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实践的检验。终结结论可在公安机关接待场所公布。省级公安机关要将终结案件的情况全部录入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报公安部备案。对已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然无理进京上访的,涉案地和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教育稳控、依法依规处理。
  四、多措并举化解疑难信访积案
  (十二)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对于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要落实领导包案。包案领导要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问题、包思想疏导、包教育稳控、包依法处理。对所包案件要做到\"四明确一到位\",即明确工作专班、明确办理责任、明确处理意见、明确办结时限,问题解决到位。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案分离、人户分离、人案户分离的\"三跨三分离\"案件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包案,亲自出面协调,推动问题彻底化解。
  (十三)开展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公安机关可组织召开由信访人和涉案单位参加的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处理,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听证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人亲友、群众代表和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协调其他涉案单位联合召开听证会,共同作出处理意见。
  (十四)建立完善公安信访救助资金。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完善公安信访救助资金。对于因丧失破案条件以及年代久远、责任不清的\"无头案\"等疑难案件,信访群众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予以一次性救助。对于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并已给予救助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办理。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公安机关要报请党委、政府,协调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五、积极畅通公安信访渠道
  (十五)着力提高领导接访工作实效。认真执行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接访制度,省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至少接访1次,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至少接访2次。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增加领导接访的密度,信访问题突出的市、县公安机关每天要有1名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要提高领导接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提高案件的办结率和停访息诉率。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领导接访的情况掌握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并将领导接访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评。
  (十六)切实加强部门、警种信访工作。经侦、治安、刑侦、交管等业务部门要将信访工作列为本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机制。对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部门、警种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推动问题及时解决。各部门、警种要通过定期开展信访典型案例剖析活动,警示教育民警,透视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下检查指导和督查督办,推动化解疑难信访案件,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十七)大力推进干部下访、走访信访群众工作。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派出接访督导组,到信访量较多、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会同基层公安机关就地接待信访群众,督办解决重点案件,减少群众越级上访。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大走访\"长效机制,推动公安民警走访信访群众常态化、制度化。要建立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回访反馈制度,由办案单位定期回访信访人,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要将走访辖区信访人员纳入社区民警日常工作内容,开展帮扶、送温暖等活动,推动案结事了、停访息诉。
  (十八)不断拓宽公安信访渠道。加快公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尽快实现同党委、人大、政府和政法各部门的信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交办、多头交办,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开通网上信访,实现信访群众网上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办理结果,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远程视频接访、\"厅局长信箱\"、警务投诉热线和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民意收集和诉求表达渠道。
  六、加大宣传教育和依法处理力度
  (十九)加强对公安信访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正面宣传、选好角度、注意引导的原则,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重视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典型经验和感人事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引导群众准确理解法律、依法行使权利,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通过在信访接待场所发布公告、张贴告示、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加强对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终结机制以及公安机关下访、巡访等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知晓、理解、遵循。各级公安机关要适时对依法处理违法闹访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
  (二十一)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对上访诉求有理但行为过激的,要加强说服解释和思想疏导。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终结,当事人仍然无理缠访的,要教育训诫,动员信访人亲友、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息诉工作。对经教育劝导,仍然违法闹访、采取极端方式上访,或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要收集证据,坚决依法处理。
  七、加强信访案件评查和信访工作考评
  (二十二)开展信访案件抽查评查。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确定抽查评查重点。可以从纪委、督察、法制、信访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评查组,集中开展抽查评查工作。要科学制定评查标准,从引发信访事项的起因和信访事项的办理过程两方面开展评查,重在通过评查促进规范执法、促进案结事了。要充分运用评查结果,通过案例点评、结果通报、举办培训、责任追究等方式,以案施训、以点带面,推动信访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公安部将主要抽查评查经省级公安机关终结而当事人仍然反复上访的案件。
  (二十三)完善信访工作绩效考评。要确立正确的考评导向,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案件的终结和重点案件的评查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努力促进案结事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问题的就地解决和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努力减少赴省进京上访。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与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对信访工作长期落后、信访问题居高不下的公安机关,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对于在信访工作中业绩突出或成功化解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四)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2007年后发生的信访问题,原则上都要对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执法过错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单位领导责任。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公安部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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