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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1-10-27

涉及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比例的确定问题,《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的责任承担分别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如何确定学校的过错程度及相应的责任比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重考虑。第一, 考察学校注意义务的程度。这种注意义务并非固定不变的,应当根据事发地点、时间、学生年龄等因素对学校课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第二, 考察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实践中,可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是否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老师是否在场并进行了有效管理、学校救助是否及时等方面判断。第三, 考察学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指学校所尽注意义务与应尽注意义务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责任越大。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中,若学校存在明显的教育、管理失职情形,则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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