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盖章确认,不视为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关于《企业询证函》中“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的理解。该函名称和内容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不能把企业询证函简单理解为“催款通知单”。债务人已经收到该函,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发出和签收的行为不视为对原债权的履行重新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盖章确认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因《企业询证函》的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货款的明确表示,债务人虽已收到该函,也不能推定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不能中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