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对抢夺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次数、犯罪动机、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抢夺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数额达到500元以上不满8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拘役6个月。 2.数额达到8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 3.数额为8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每增加14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5000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 5.数额为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每增加:3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6.数额达到3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 7.数额为3万元以上,每增加10万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二、抢夺数额分别达到4000元或者24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或者10年: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三、抢夺数额分别达到500元、5000元、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抢夺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多次抢夺或抢夺多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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