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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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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超市购物受伤 车主担责80%
更新时间:2014-01-07

【案情介绍】

张女士在超市称重摊位前排队等候称重,因排队人特别多,林女士手推婴儿车紧跟在张女士后面排队。不料,在张女士称重完毕后准备倒退离开队伍时,被停放在其身体左后方的婴儿手推车绊倒摔跤,导致其左手肘部受伤。张女士随后将婴儿车主林女士和超市告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婴儿车主林女士承担80%的责任,赔偿3.1万元。

一、根据《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本案中,责任由婴儿车车主导致,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应按照其责任大小承担原告方的律师费。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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