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辩护的几点感受
段宏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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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主任律师
从业26年

今年是中央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打击黑恶势力的工作也全面进入攻坚阶段,更是全面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胜利的关键之年,而扫黑除恶案件的开展情况也密切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因此如何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内将每一件涉黑涉恶案件办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按照法律程序,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均陆续进入到审理阶段,而笔者也有幸参与或者旁听了多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庭审过程,领略了多位国内一流刑辩大咖的精彩辩护。通过对不同案件进行对比和分析,笔者认为,在针对不同特点的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中,律师在辩护和代理策略的选择上也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参与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过程,更是对律师的法律功底、应变能力和胆略进行全面考验,在这其中,重中之重的是考验律师应对和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现将自己一年多来参与或旁听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总结的一些经验、教训和建议与广大法律同仁进行分享,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的特殊性

毫无疑问,“讲政治”是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和首要考虑的因素,而在涉及涉黑涉恶案件时,“讲政治”就意味着必须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要有深刻的认识,也就是对于相关案件审理的特殊性要有清醒的“政治站位”。笔者在这里所谈及的特殊性,并非只是单纯的理论说教,而是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真真切切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

对于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由于政府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注和重视,加之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以及有关人员构成特别复杂、案件材料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涉及到的犯罪次数及罪名都很多、被告人牵涉到的罪名辩护难度较大,而这样又会导致开庭周期往往很长。因此,为了保证开庭能够顺利进行下去,人民法院在安全保障方面也是倾尽全力,甚至是倾尽当地政法机关的全部力量。比如全国关注的以陈鸿志为首的“7·14”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就动用了长治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兄弟市、县人民法院的警力共计800余名、动用警车共计60余辆,另外,再加上交警、公安等外部配合人员,审理该案件牵动的是数千人。为了保证这个案件的正常审理,当时本地区的刑事案件全部停止审理,抽调所有警力去配合“7·14”案件的开庭。而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是白天、晚上连续加班,就这样的审理也持续了19天之久。因此,由于该类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那么这类案件在开庭时间上的要求就会异常得高,在开庭审理之前常常是预定开庭时间,轻易不可能延长或更改开庭时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律师在开展辩护工作中必须要服从这个实际情况,才有可能使辩护人的工作顺利进行下去,而可能不再如其他案件那样可以任意发挥了。相反,如果律师在法庭的发言过程中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自己的“习惯”开展相关工作,那么其发问、质证以及辩论就会遭遇到审判人员更多地打断,从而最终影响到辩护质量,还会对人民法院原定的审判进程造成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保证律师进行辩护工作的质量,又要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既有框架内“谨言慎行”,而又不能打乱审判人员的审判节奏,这就考验着每一个律师的智慧和法律功底。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足够重视。

二、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政治站位要高

作为律师,首先在政治站位上绝对不能出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中央发起的一项专项行动,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也是中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必须经历的一项整治,对此所有人,包括律师在内都必须有清醒的和正确的认识。而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全力拥护和支持该项斗争的,并且还将在该项斗争中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扫黑除恶案件的审理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而律师的使命则是在该项斗争中,确保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确保每一次的审理结果均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基于此,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就能够明确,在发挥律师辩护职能时也就能有理、有据、有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应严格遵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责。具体而言,一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二是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是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四是不得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二)案件准备要足

鉴于涉黑涉恶案件的复杂性和庞大性,案卷材料众多,人员众多且案件交叉,开庭前的工作量非常巨大。如果律师不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个充分而全面地了解,那么必然会在开庭时陷入“四面楚歌、首尾难顾”的境地。而即使是在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律师还需要提前构思好发问提纲和辩护提纲,然后再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及时修正,这才是正确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和办理思路。对于律师来说,最忌讳的是看案卷不细致,对犯罪定性吃不透、吃不准,进而问出一些本不该问或本不必问的问题,导致在发言过程中被审判人员打断,这样不但会显得尴尬,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也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另外,由于这类案件参与人数众多,因而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和其他辩护人问过的问题,一定要记录下来,在随后轮到自己发问时不要重复发问。

(三)法庭发言要精

由于涉黑涉恶案参与人数众多,经常是多名被告同一罪名,因此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律师之间极其容易出现重复。比如对法条的引用,对罪名构成要件的分析等,对于同一罪名来说很容易重复。从提升实际辩护效率的角度来说,后面的律师要善于引用前面律师的意见和观点,同时根据自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再做分析,这样就容易保证发言的质量和连贯性。另外,由于这类案件审理周期一般较长,到开庭中后期各诉讼参与人也容易出现急躁情绪,耐心下降的情况,故律师的发言不宜长篇大论,还是以精炼为宜。

(四)辩护意见要准

在开庭过程中,很多律师为了保证自己的辩护意见全面和较为容易地被采纳,经常发表多种不同或完全相反的意见,包括同时出现有罪意见和无罪意见。这种情况虽然从对当事人有利的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但是非常容易被公诉机关以辩护意见自相矛盾而被反驳,或者也会被法庭追问,律师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因此,笔者建议尽量用一种观点发表辩护意见。如果确实存在争议较大的事实或证据,妥善考虑起见,确有必要发表两种相反的辩护意见的,律师一定要阐述好理由和依据,包括可以分配到被告人自己一种意见,律师一种意见,这样才能做到兼而有之。

(五)庭审节奏要快

同样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开庭时要紧跟庭审节奏,适应快节奏的审理。一些基层法院会给律师畅所欲言甚至“漫天飞舞“”的表演式的辩护机会,但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基本不可能。时间紧,证据多,人员多,任务重,信息量大,难度大,这是此类案件的共性。法庭对律师的要求都是要采用直接发问的方式、直接亮明辩护观点、书面提交补充辩护意见的方式。对于所有律师来说,有必要主动适应这种方式,用最高效率的辩护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做到这一点,充分做足功课和用好庭前会议至关重要。

(六)法庭纪律要严

由于此类案件被告人众多,辩护人的人数也会不少于被告人的人数,故严格要求法庭纪律是非常必要的,律师们也是能够理解的。但是,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其会面对大量的其他客户,即便在开庭期间也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所以会有律师在开庭期间摆弄手机、电脑去处理其他事务的情况,也有律师有迟到早走甚至缺席的情况。对此,不同地方处理有不同。根据经验,笔者建议律师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有事情主动提前和法官沟通,取得理解,避免冲突和误解。有的地方出现驱逐律师出庭,当庭训诫律师的情况,也应当引起律师的警觉。而且,很多案件是庭审直播,律师的行为也会暴露在公众视野当中。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现象,庭审是一个很重要的场所,我们都应该重视。

三、参与扫黑除恶案的思考

在大量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伊始,有部分律师思想上有顾虑,不愿意参与此类案件。一是担心国家搞得专项斗争,原则上政治性都比较强,一旦把握不好,担心自己有风险;二是担心在这种专项斗争中,律师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担心此类案件占用时间精力大,收费不高,经济上不划算。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们认为这些担心和顾虑多数是不必要的,律师只要在政治站位上不出问题,依法依规履行辩护职责就没有问题。

这场专项斗争,客观上给律师带来了大量的刑事辩护业务,无论是对于提升律师执业能力亦或是积累日常的办案经验来说都是弥足珍贵。因此,我们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投身其中,为使每一件扫黑除恶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做出自己的贡献,而如果错过了参与这场斗争的机会,笔者认为那才是终身的遗憾。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应当在提高政治站位的前提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具有示范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铁案,真正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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