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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返还主体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21-10-20

一、关于彩礼的定性问题

我国关于彩礼的性质学说有一般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等,目前“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占通说地位。审判实务大部分采用“附解除条件赠与说”。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行为具有了法律效力,当所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此赠与行为失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二、关于彩礼返还案件诉讼的主体的认定问题

现在的中国彩礼给付数额的巨大,彩礼通常并不是男方自己承担,往往需要男方的父母协助,如果仅认定男方自己作为彩礼的给付人,但是男方实际上却不是彩礼的实际拥有人,也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被告角度考虑,彩礼的接受者可能是女方、女方父母或者由其共同接受,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彩礼纠纷返还案件的当事人,女方在没有实际接受彩礼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无法保障男方权益的问题。

三、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应当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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