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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订条文解读
张维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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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颁布于1996年,当时的行政处罚法更偏重于“罚”,在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仅作了个别条文的修改,随着处罚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监管措施的日益多样化,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适法困境逐渐凸显,《行政处罚法》亟需进行修订以回应时代之需。在此背景下,2018年启动了对《行政处罚法》的修法工作,2021年1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文共设八章86条,与修订前相比,共增加22条,并在内容上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中第42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规定,在交管领域,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这与新的《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交警一人执法除了警力原因外,之前《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两人执法规定于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之第二节“一般程序”下,其第一节的“简易程序”对执法人数并没有明确要求。《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各地法院基本是支持交警按照公安部的规定一人执法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答复,如果“两人执法”制度不适应某些执法领域的执法实际需要,确需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在修法过程中经过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法律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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