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邓五英律师
全国
主办律师
95
好评人数
113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涉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1-09-04

涉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派我担任上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及一审法院判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人员参考采纳。

本案现有证据既有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相关证据无法得出“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应只采信不利于上诉人的证据材料。

一、本案认定上诉人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吴某某、李某某、欧某某三人一同在美宜家便利店进行支付宝兑现活动。证人黄某某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的女子就是吴某某。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欧某某两人一同在沙边村置业路中诚百货消费5.5元购买口香糖,之后一名女子将买单的手机拿走。证人周某某辨认出拿走手机的女子就是吴某某。

3、涉案商店的监控视频。

4、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监控视频中涉案女子的人像与上诉人吴某某的人像为同一人。

5、广东财某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倾向肯定监控视频中涉案女子的人像是上诉人吴某某的人像。

辩护人认为,以上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需要重点评估相关证据的可信度。

首先,关于证人黄某某和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辩护人认为两位证人于2020年1月22日对本案同案犯欧某某和李某某进行了辩认,于2020年3月26日对吴某某进行了辨认。本案案发时间为2019年4月21日,而两位证人做辨认笔录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中间间隔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并且两位证人工作的地方是商店,商店每天人流量比较大,故证人的辨认结果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可信度值得怀疑。

其次,两份《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差异点,尤其是广东财某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此份意见书是在上诉人吴某某对广东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结果为“倾向肯定监控视频中涉案女子的人像是上诉人吴某某的人像”。

综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关键证据,但鉴定结论中“倾向肯定”与“肯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要求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明力不同,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人犯罪的证据应该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高度,显然,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达到此证明高度。

二、本案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有:

1.本案被害人无法确认上诉人吴某某就是诈骗她的女子。

在某某市公安局濠头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写明,本案被害人黄某华因案发时间相隔太久,无法确认上诉人吴某某是不是诈骗她的女子(见黄某华被诈骗案 补充侦查卷 第96页)

2、本案两位同案犯没有指认、辨认上诉人吴某某就是一同实施诈骗的女子。

本案同案犯李某某没有辨认、指认上诉人吴某某。李某某在最后一次讯问笔录中承认伙同“房某”、“邓某”实施了本次诈骗行为,但在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中,李某某辨认不出与其一同实施诈骗的女子是吴某某(见黄某华被诈骗案 补充侦查卷 第9页、第13页、第14页)。在本案第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同案犯李某某当庭称其不认识吴某某,并且称和其一同作案的女子不是吴某某。

本案同案犯欧某某也没有指认吴某某。在某某市公安局濠头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写明因不承认参与了诈骗行为,故未提审欧某某辨认同伙。(见黄某华被诈骗案 补充侦查卷 第95页)

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本案证人田某某辨认,认为视频截图中的涉案女的不是吴某某。(见黄某华被诈骗案 补充侦查卷 第37-39页)

以上证据材料均是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刑事审判活动不仅要看对犯罪人有罪的供述及证据材料,对犯罪人无罪的辩解及证据材料也应得到同等的重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标准。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日期:2021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邓五英律师
您可以咨询邓五英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1316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