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诉讼管辖及诉讼参加人
周云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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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72人
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某公司经过重整程序进入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该公司在新交易中与他人产生了纠纷并进入了诉讼,此时由谁代表该公司参加诉讼?该案的管辖如何确定?

本案引发纠纷的事实发生在重整程序终止后,不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同时,对于该期间内新发生的诉讼,管理人不再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而是由公司自行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该规定是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但我们认为,“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此期间,债务人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有关民事诉讼也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企业从重整期间转向完全正常经营的过渡期,债务人企业可以逐步过渡到正常经营状态,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确定管辖。即便存在破产重整计划不能执行而向清算程序转化,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必然转化,亦不会因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未集中管辖而受到影响。因此,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另外,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也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这也符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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