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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属于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周云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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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单位不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即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单位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自身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这些组织、单位拥有的消费行为,总要以实物或服务的形式,有偿或无偿地转归个人消费,承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消费者只是对自然人个人而言,不包括社会组织和单位。

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即便单位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是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因此,单位不应当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特别保护。另外,将单位的概念排除于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双方均可以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并受《民法典》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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