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同时作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周云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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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A公司和B公司共同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共同购买C公司的产品,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王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持有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以B公司的副总经理身份出庭,请问王某的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呢?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据此,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该法律规定,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王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非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是视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次,关于王某能否作为B公司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可以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的,只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本公司员工这样几种情形。在王某不具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的前提下,问题的关键就转化为王某是否属于B公司的员工。对此,B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证明王某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授权其代理B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进一步来看,从劳动法律规范和理论的角度,我国法律原则上并不承认和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与公司之间通常并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具有投资关系。从公司法律规范和理论角度,同时成为多个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并不为法律所强制禁止,唯需注意的是可能涉及竞业禁止、关联交易等法律所规制的行为。另外,由于王某同时在一个案件中代表了A公司和B公司参加诉讼,必须考虑两个公司在诉讼中是否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这与一般的诉讼代理原则并无二致。本问题所涉案件中,在A公司和B公司合同地位与诉讼地位均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两公司在诉讼中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因而由王某一人分别代表和代理诉讼,当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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