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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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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拖欠货款,公司的实际投资人要担责吗?
更新时间:2021-08-25

张静律师解答: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可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2、实际控制人协助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的补充赔偿责任;3、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毁损,进而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补充赔偿责任;4、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时的连带责任;5、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或虚假清算时的相应赔偿责任;6、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的清偿责任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表某餐厅为陈承租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升级为冶某公司后,该个体工商户字号已注销,债权债务应由冶某公司承接。钟某提供的《股东内部协议书》、《广州市海珠区表某餐厅投资人协议》,分别载明陈承租人确认表某餐厅实际由表某饮食公司投资经营,归表某饮食公司所有;表某饮食公司以表某餐厅出资人的名义与灶某公司约定合伙经营表某餐厅,给予灶某公司75%的餐厅投资份额,可以认定表某饮食公司是表某餐厅实际控制人,应与冶某公司共同承担表某餐厅的债务。故冶某公司、表某饮食公司应共同向江某支付货款257178元和相应的欠款利息。灶某公司与表某饮食公司合伙经营表某餐厅,占合伙份额的75%,承诺按此比例承担合伙债务,应对上述债务在75%额度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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