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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良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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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2-06-07

案情介绍:

伊朗G公司与北京H公司就一笔3000台DVDVCD的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北京H公司(卖方)向伊朗G公司(买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000台,单价40美元,货款总价12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F(成本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于同年8月10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7月25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F价格条件变更为托盘运输条款。8月5日卖方又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上金额相等,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在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信用证中原定的CF价格条件变为了托盘运输条件。据此,卖方遂于8月底电告买方拒受上述信用证,不久又将信用证正本通过中国银行退回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取得一致意见,终于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卖方认为,买方未事先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和增加了确认书的内容,与原有内容大相径庭,是卖方所不能接受的,不能构成买方对卖方所发要约的有效承诺;该买卖合同未能成立。且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为非保兑证,不符号确认书要求,因此,卖方退回信用证不构成违约。买方称,买方对卖方发出的确认书确实作了某些修改,但这是对卖方提出的反要约,卖方应就此及时明确地作出答复,事实上卖方在10日内未作答复,已构成对买方反要约的默认。买卖合同成立,且以反要约的确认书内容为准。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构成违约,应向买方赔偿其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评析:

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当事人在签定合同(这类合同往往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的)的过程中,经常会提出签定确认书的要求,也就是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已签署的确认书邮寄另一方交换签字盖章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这时,该合同才算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那么,本案确认书是否有效签署,也就是说,确认书的内容与之前合同的内容如果不一致,合同是否成立?这正是第2点要讨论的问题。

2、确认书的内容与之前合同的内容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从本质上讲,确认书是为了确证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的协议而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签署的一种简单书面合同,是一种基于双方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答复。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就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构成反要约,当然,这里的内容一致是指要约实质内容一致,如果承诺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内容作了修改,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实质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买方对价格条款作了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实质性的变更,因而构成反要约,这时卖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但卖方的沉默并不构成承诺。而卖方退回信用证的行为则更表明了向买方作出了拒绝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合同没有成立,卖方也就不存在违约一说。

汪良宏 律师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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