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如何界定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
周云卿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72人
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试用期的长短直接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但就试用期的起算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实践困难。实际上,试用期的起算无非有两个方法,一是从订立劳动合同起算;二是从用工之日起算。在实践中,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和实际用工的时间的关系有三种可能:一是实际用工的时间和订立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二是实际用工时间晚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三是实际用工的时间早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们认为,无论实际用工的时间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一致,试用期的起算点应当是实际用工的时间。理由是:第一,从时间上看,试用期应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相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照这一逻辑关系,试用期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试用期符合试用期的本意。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而后决定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一个时间段,既然是在使用中考察,试用期自然应当从使用之日起即用工之日起计算,而仅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实质的考察。第三,从实际用工的时间起算试用期能够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合理平衡。如果以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试用期起算点,若合同订立之日早于用工之日,由于此时劳动者还没有参加劳动,有可能会产生至实际用工之日时,试用期就已届满,这就与试用期的本意相违背,导致法律的天平过多偏向于劳动者,这对用人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秩序;若合同订立之日晚于用工之日,有可能会导致试用期届满,但仍未订立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综上所述,应当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试用期的起算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可以起诉被判刑的人吗
0人浏览
缓刑能不能出国
0人浏览
看守所三个月能出来吗
0人浏览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过户流程
0人浏览
草签合同交了首付能改房价吗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