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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能不能主张工程款的优先权?
周云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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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条件。理由是: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因此,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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