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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收养子女律师咨询,收养子女的权利同样保障
更新时间:2021-07-27

老人张甲67岁,一直未婚。由于有养儿防老的思想,为了老有所依,十几年前其通过弟媳抱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张乙。张甲因自己孤身一人,女婴还未满月,照顾不便,遂与其弟张丙达成口头协议:在农忙的时候,张甲帮助张丙做农活,女孩小时在张丙家生活,由张丙和张丙的妻子代为照顾,等女孩长大后,再跟随张甲生活,并由张甲承担女孩的日常相应开支。现在,女孩已经成年,张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希望女孩来照顾自己一段时间。但张丙却以女孩在自家长大、与张甲没关系为由,不让女孩前去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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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员协调,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张丙不能阻止张乙去照顾张甲,并返还张甲耕地,在张甲困难时提供帮助;张乙愿意亲自照顾张甲的生活;张甲同意张乙继续在张丙家居住。三方就张乙今后出嫁事宜也达成一致意见。

在处理这类收养问题时,首先要确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通常情况下诉讼成本较大,耗时、损财、伤感情,即使有了结果,情感上的隔阂也无法补救。根据法律的规定,收养人首先应当符合无子女的条件,在本案中,张丙本身已养育了一个子女,因此本身就不符合收养其他孩子的条件。此外,法律是有温度的,不仅要考虑本案中张乙的情感,也不能将老人张甲的情感致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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