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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刑事处罚常见问题之问答
更新时间:2021-07-18

“偷渡”案件怎么处罚?偷渡案件刑事处罚常见问题之问答

偷渡是“偷越国(边)境”的俗称,偷越国(边)境罪是个轻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随着边境一线疫情防控力度加大,偷渡案件高发频发,量刑较之以往明显偏重。本人将自己办理的大量偷渡案件,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问答形式作如下总结。

第一问:偷渡刑事案件常见立案有哪几类?

答: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立案情形,但目前有3类最常见:

第一类:1人偷渡3次以上。

第二类:3人以上结伙偷渡。

第三类:因偷渡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渡。

以上三类中又以第二类最常见。

第二问:偷渡次数怎么认定?“一个来回”算一次还是两次?

答:2022年6月30日前,理论中有争议,实践中“一个来回算两次”。

2022年6月30日后,明确“一个来回算两次”,但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第三问:3人以上偷渡但彼此间不认识是否算结伙偷渡?

答:2022年6月30日前,理论中有争议,实践中算结伙。偷渡人员虽相互不认识,但因在偷渡的路途中与他人结伴而行,相互知道是要偷渡而形成默示的共谋,所以也构成结伙偷渡。
2022年6月30日后,只有“相互配合,共同偷越”才算结伙,偷渡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不算“结伙”,不满16周岁偷渡人员不计算在结伙的人数内。

第四问:目前实践中影响偷越国(边)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有哪几类?

答:主要有3类:认罪认罚、犯罪未遂、构成自首。同时《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疫情期间故意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五问:已到边境线未出境就被抓获,不构成犯罪还是构成犯罪未遂?

答:如果以出境为目的到达边境线且达到立案标准,虽未出境而在途中或酒店被查获,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问:在查缉现场被民警盘问或在边境一线被民兵盘查就承认非法出入境,是否构成自首?

答:理论上构成,实践中有的认定自首,个别的不认定自首。本人办理的很多类似案件,大部分认定构成自首,个别的没有认定自首,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1)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2)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对于前述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3.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4.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5.《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人数”,以实际组织、运送的人数计算;未到案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计算在内。

  6.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的,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7.事前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骗取入境签证等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8.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

  9.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

  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

  10.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11.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实施徒步带领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徒步带领偷越国(边)境的人数较少,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动机、一贯表现、违法所得、实际作用等情节,认为对国(边)境管理秩序妨害程度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对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多次实施运送行为”,累计运送人数一般应当接近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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