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自书遗嘱的那些坑,你一定要跳过
杨叶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146人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从业15年

很多人避讳说“遗嘱”因为惧怕死亡。但其实啊,定期为自己写“遗嘱”,做一个财产清单并为亲人做安排,是对家人爱的表达。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确立了自书遗嘱,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不需要公证,随时可立简单方便,因此较为常见,但也是最为容易失误而导致被判定为无效的遗嘱形式,一旦发生使得生者徒增烦恼,家族鸡飞狗跳,死者也难以安息,可谓得不偿失,贻害无穷。今天就带大家来认识一下自书遗嘱中容易出现的错误。

案例一:癌症晚期患者欲将遗产留给再婚爱妻,遗嘱被判无效

案号:(2017)粤03民终21452号

简某与林某3于2009年4月19日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处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简某与林某3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甚笃、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特别是在2005年9月林某3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被确诊为直肠癌后,简某更是全力照顾,并竭尽全力,想方设法医治,先后多次去往广州中山医科大及广州中山肿瘤医院医治,在花去双方积蓄后,仍想方设法借钱在外购买肿瘤靶向药及民间中草药继续为林某3医治,这让夫妻双方的感情更为进一步加深。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简某、林某3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处分特作如下说明…处分:双方一致同意,简某将继续筹措林某3的后继医疗费用,同时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均由简某继承并由简某处分。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债权,双方一致同意作为林某3给父母的生活费用,并不再索回。

2009年5月5日简某因病去世,其子将林某3告上法庭,主张自书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处分协议书》系林某3在其生病后为其财产进行的处分,并有“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继承”等文字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为系一种遗嘱形式。但是,遗嘱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处分协议书》系简某草拟并打印,也未有两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该遗嘱既非有效的自书遗嘱,亦非有效的代书遗嘱。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避坑指南1: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如果行为人书写有困难,确需他人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依然要求两个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犯案例中妻子简某的错误。由于书写不便、篇幅较多或是其他原因而采取打印、代书的形式,但又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因此成了所谓的“四不像”,此类遗嘱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二:精神障碍成遗嘱“杀手”

案号:(2017)鲁01民终3684号

2001年5月17日,张某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存放在济南师范学校之书籍字画卷子本等文物全部由儿子张某1继承。张某1如有意外变故由孙女张某3继承。”

张某于2006年8月15日去世,子女因继承财产问题产生纠纷,诉诸法庭。

庭上原告张某4、张某5等人主张上述遗嘱无效,理由为2001年8月7日,张某4、张某5代张某至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诊。因诊断需要2001年8月10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行CT检查,诊断为老年性脑萎缩。2001年10月15日,张某2、张某4、张某5送张某至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检查,该中心出具诊断:老年期精神障碍(脑萎缩、偏执状态)。2004年9月16日,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根据市南区法院委托,出具精神病学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景栻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无行为能力。2004年11月8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宣告张景栻为无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专业问题的鉴定应以专业人员的专业标准审查。被告仅质疑、否认鉴定意见,而未提出明确的证据、依据,因此不能否认两处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同时,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的报告已为生效的法律判决所确认,在未依法再审、改判的情况下,被告的否认不能推翻生效判决。因此,被继承人张某在2001年5月17日书写遗嘱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所立遗嘱无效。

避坑指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大忌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即使在家属看来确信其是清醒的,但必须到司法局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而不是医院或者其他一些声称可以办理精神评估的单位),如果结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无法通过遗嘱来完成财富传递。实际上,针对此类情况,防微杜渐,早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案例三:夫妻共设遗嘱,一人有效,一人无效。

案号:(2015)杭上民初字第802号

被继承人张某强(于2011年12月14日死亡)和王某玲(于2007年12月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2006年12月25日,被继承人王某玲写下遗嘱一份,其上载明:“我们(张某强、王某玲)二老去世后,我们现有的两处住房(杭州万松岭路98号20幢1室和上海东体育会路119弄11号101室)的产权归张某2和张某1共同所有……我们俩老去世后留下的钱物就作为遗产,由我们现有的凯南、涌涛、海京三个子女继承。”该遗嘱由王某玲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张某强仅予以签名。

张某强、王某玲去世后,继承人因无法达成共识而不能继承,只能诉诸法庭。庭上,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王某玲于2006年12月25日书写遗嘱一份,明确表达其处分案涉两处房产及死后遗留各种钱物的意思表示,并在该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其自书遗嘱应属合法有效;该遗嘱就被继承人张某强而言系由王某玲代书,应属代书遗嘱,但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仅有张某强本人签名,故张某强遗嘱部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因此,案涉遗产属于被继承人张某强和王某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故遗产之二分之一即王某玲部分应按照有效遗嘱继承,其余二分之一即张某强部分因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

避坑指南3:夫妻共立遗嘱仍视为代书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

司法实践中不乏两位老人在晚年商量着共同立一份遗嘱的情形发生,但此种做法容易引起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首先,在形式上容易犯上述案例中张某犯的错误,由一人书写,另一人以为仅签字就可以,但却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无效。其次,在内容上,夫妻双方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又有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处理上很容易处分到对方的财产而被认为部分无效。此外,也存在着其中一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

自书遗嘱的形式是最传统的立遗嘱形式,在中国,自古皇帝继位用的就是自书遗嘱,至今仍被人们广泛使用。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也正因为简单方便而被广泛采用,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引起的纠纷数量也远远超过其他形式遗嘱,更多的表现为形式瑕疵、表述隐晦、行为能力欠缺等情况。

早立遗嘱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并进行年度检视,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父母、配偶、子女负责。但提笔之前切记阅读我们的遗嘱避坑指南,或联系我们做一对一服务,我们的法律服务为您的财富传承护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是什么意思
0人浏览
强揽工程应该怎样定罪处罚
0人浏览
取保候审结束后保证金是否可以退回
0人浏览
涉“代孕”的裁判案件大数据分析
0人浏览
“结婚而已啊,还是要和爸妈住的”法律视角看“两头婚”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