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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而已啊,还是要和爸妈住的”法律视角看“两头婚”
杨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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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从业15年

“两头婚”也正在成为全国越来越多新一代年轻夫妻的新选择。不嫁不娶、“两家拼拼”过日子的新型婚姻形式,正在江浙一带年轻夫妻的圈子中掀起新风尚。而这种新型婚姻形式,被称为“两头婚”、“两头拜婚姻”或“两家并一家”婚居模式。

在两头婚的婚姻模式中,其既区别于传统的以男方为主导的“嫁娶”,也不同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或做“上门女婿”的情形。“两头婚”的夫妻双方多为独生子女,夫妻基本生育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夫妻双方仍然与原生家庭保持较大的黏性,不分嫁娶,夫妻两头走。甚至有的也不牵动户口。

但是,在这种婚姻模式下,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认定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极容易产生法律上的风险。

家住浙江杭州的江女士,已经过了3年多“两头婚”的生活。2017年,江女士结婚时没彩礼、没嫁妆,酒席的花销也是和老公各负责各的。婚后,夫妻俩回各自父母家过日子,生育了两个孩子,二人商量好,老大跟父亲姓,老二跟母亲姓。

一、两头婚的子女姓氏选择父或母均合法

而夫妻双方这种对于子女姓氏上的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权是受保护的基本人权,对于婚后生育几个小孩以及是否生育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夫妻双方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是有效的。

已经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子女既可以跟随父亲姓,也可以跟随母亲姓。但两个孩子的姓氏不同可能会导致家长或家族长辈的偏爱和差异对待。如果家长不能做到平等对待,加之夫妻之间家庭观念不强、家庭责任感某种程度上缺失,对于孩子来说,都可能对其成长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父母或家族长辈对孩子的姓氏有何期待和偏好,孩子才是最终对其姓名享有主体性权利的主体。

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也必须明确,无论孩子姓氏跟随父亲还是母亲,如何称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血缘关系,以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需要对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都是一样的。而夫妻双方如果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官更多地也是考虑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哪一方付出更多,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论夫妻之间之前作何约定,法官还是会更多的尊重现实的抚养状况以及孩子自身的真实意愿。

二、两头婚的分居非认定感情破例的法定“分居”


司法实践中,江浙一代法院审理的案例中早已有了两头婚的案例。例如有案例即是虽然是两头婚且存在分居事实,但一审未判离婚。可见这种新形式婚姻不仅在社会上有了接纳度,司法审理与认定上也会因具体情形做区分对待。

判例: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嘉海盐民初字第200号

【案件概述】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按本地“两头婚”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在双方父母住所轮流居住,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住哪一边发生争执。2014年3月,被告将个人物品从原告硖石住处搬往被告斜桥住处,2014年4月经“海洲老舅妈”调解,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意见相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原告提出离婚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不会赚大钱,双方夫妻关系现状是好的,不存在无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多沟通,多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由本案可见,夫妻虽然是两头婚,但是法院认定分居的时间并不是从结婚开始计算,还是从闹矛盾后开始计算。而由于本案的证据证明的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于是本案最终是驳回起诉未判离婚。


对于“两头婚”的可行性不做分析,但“两头婚”形式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因两头婚不迁户得不到自己的宅基地

判例:程某与桐乡市某街道办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浙0483行初55号

【案件概述】:程某和哥哥在2006年1月分户,分户后程某与父母为一户,程某与妻子是两头拜婚姻,户口互相都不迁动。后来开发区要征收程某所在乡镇土地但又不给基造房子,在未签约的情况下却把承包地及农作物推掉。根据法律规定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开发区在答复意见书载明“按照一对夫妻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为此程某认为侵犯其权利请求判令开发区给予程某迁建安置并要求赔偿推掉承包地损失。开发商答辩双方进行过沟通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开发区未作出任何针对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本案无指向的可诉行政行为,因此要求法院驳回程某起诉。法院审理后确认了程某与其父母为一户,程某哥哥与其妻子子女为另一户。程某2006年4月结婚但未迁移户籍。2016年8月,程某所在村被列入征迁范围。程某与所在户开发区尚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程某所在户的房屋也尚未拆迁。

【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某要求开发区对其进行迁建安置,但开发区尚未与之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也并未对其所在户的房屋进行拆迁。程某还要求开发区赔偿其承包地损失,但并无证据证实开发区实施了推掉承包地上作物的行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因此,程某的起诉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程某起诉。

【案例评析】

由此案例可见:两头婚的形式中,夫妻虽然结婚,但双方均未迁户口,法院审理查明时,也确认了未迁户的事实。如本案设计到拆迁补偿事宜时,如果拆迁补偿的规则是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的方案,一对夫妻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则对两头婚的程某不利,因为在户口本中,只有他父母可分得宅基地,而他因为户口中不显示有妻子则得不到自己的宅基地。


四、两头婚可能引发的问题存在的法律风险

部分“两头婚”的当事人称,结婚后,夫妻俩挣的钱各管各的,双方父母可能还会各自支援一部分。也有部分“两头婚”的家庭称,是由夫妻其中一方管理所有的夫妻财产。又或者是爷爷奶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孙子孙女,没有注明是只赠送给一方,在法律上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类似情形,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属或夫妻财产制度,且结婚后仍与原生家庭保持密切联系,非常容易导致3个甚至4个家庭之间的财产混同,进而产生一系列的家庭矛盾。

同理,在“两头婚”模式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将存在一定风险。因为夫妻之间婚后仍与原生家庭保持较大黏性,小家庭观念不强,会导致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动向不够了解,双方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对方欠下的债务。从离婚诉讼的角度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两头婚”模式的家庭比常规家庭更大。

我国传统的家庭中,可能存在传男不传女的思想,家财只给男丁,外嫁女无份额。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则体现了男女平等,孙子女外孙子女平等的原则,在顺位继承上,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子女。两头婚的形式中,夫妻财产如做过特殊约定,在将来继承财产时,是否将配偶列为继承人则需要双方约定,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则容易产生纠纷,特别建议这类家庭不仅要及时做好书面财产协议,还可以定期为自己拟定财产清单与遗嘱。另外,在两头婚的双方家庭中,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是否仅愿意传承自己的财产给随其姓氏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如果在此前未做一份效力较高较全面的遗嘱,则可能引发将来的继承纠纷。

有的原生家庭有自己的家族企业的情况下,因为均为独生子女,因此约定两头婚,而如果家族企业财产的公私分离做的也不足够好,则财产关系更难理清,如出现矛盾,要析产就更加复杂。

两头婚不仅仅可能有两边原生家庭育儿观念不同引发矛盾不易调和、两头婚家庭中的兄弟姐妹关系淡漠、夫妻关系亲密度降低等社会关系问题,两头婚也可能引发多个家庭共同财产混同、家族企业财产混同、财富传承复杂等法律风险问题。“两头婚”婚姻形式的出现,虽然可以体现出年轻一代夫妻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有了更多的能动性和更强的协商意识,但如果我们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精神出发,就会发现,婚姻关系是平等的两性关系,本就不应该考虑是男娶女嫁还是女招男入赘。“两头婚”模式的出现,正恰恰说明旧式男女不平等的婚恋观现在依然存在。机会与风险同在,新事物的出现通常有值得众人易接纳的部分,也存在未及时预料到的风险。对于新生事物,法律有滞后性,相关案例频繁出现也开始引发法律人的多方位思考。我们团队因此会作出更多法律思考与分析,敬请留言、点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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