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西安
高级合伙人律师
12
好评人数
104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明知是在帮助犯罪还拉着朋友一同卖卡
更新时间:2021-06-22

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和配套信息,就能轻松赚到不菲的好处费,为了这些眼前的利益,却完全不顾这些银行卡成为犯罪组织洗钱的工具……


经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日前,办案检察官向记者披露了这个收购、出售他人信用卡信息牟利的犯罪链条。


拉着朋友稀里糊涂把卡“卖”了


2019年10月,村民张某到公安机关报警,说明了自己被骗20多万元的经过。


原来,2019年7月,张某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一个关于介绍某线上赌博游戏App的信息,于是就加了对方“兰花”的微信。对方给了他一个链接后,张某抱着玩玩的心态打开链接进入了游戏界面,发现游戏内容很简单,就是猜大小、单双,每三分钟开一次结果,投注从10元到6300元不等。张某用微信充值后,赢了一些钱,玩了几局后,“兰花”让张某直接下载该游戏App,张某下载后陆续充值,偶尔能赢上一回获得返利。

  两个月后,张某发现了不对劲,经过计算,自己转入对方提供的一个开户名为廖某某的银行卡14万元,再加上微信转账,前后共计20多万元,但是获得的三次返利总共才1.2万元。也就是说短短两个月,张某竟输掉了20万元。意识到可能被骗的张某,去找“兰花”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随即立案侦查,第一时间找到了廖某某,经过询问,廖某某交代,自己在2019年5月因手头拮据,应朋友李某某的要求,去办理了这张银行卡,还开通了网上银行,新办了一张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然后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盾、银行卡密码、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卖给了李某某。但是李某某用这些信息来干什么,自己并不知道。




卖掉的卡里每天有上万流水


李某某,湖南省东安县一个普通村民,2019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听表弟说微信里有人收购银行卡,报酬还挺可观。李某某通过表弟推荐添加了一个叫“流星雨”的微信好友,内心想着,这么多亲朋好友,每张银行卡能卖到1800元,这笔生意不错。

  随后,李某某找到了朋友曾某某,许诺每张卡给曾庆山600元的报酬,且保证只是用来让别人周转资金,绝对不干违法的事情。曾某某碍于面子,将自己和妻子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某某,李利东将3000元报酬给了曾某某。随后,李某某还带着曾某某和其妻子去开通了网银、办理新手机卡,然后将银行卡及这些配套信息都卖给了“流星雨”。

  这些银行卡被使用了不到三个月,曾某某就听说是被别人用来干违法的事情,于是立刻到银行将所有银行卡挂失,此时交易信息显示,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卡内每天都有上万甚至几十万的流水。

而另一边的李某某,将曾某某的银行卡及信息卖给了“流星雨”后,获得了不菲的报酬。初尝甜头的李某某开始搜罗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以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银行卡和相关信息,共拿到了近20张银行卡及配套的信息,赚取了2万余元。2020年9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买卖银行卡构成什么罪







2020年10月,阳谷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提请批准逮捕,阳谷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拿到卷宗后,提审了李某某。
“我没问过他们拿银行卡去干什么,我当时也担心他们会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因为这些账户他们只用两个月,这个事情不正常。”针对李某某的供述,检察官认为,如果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那么其主观上应当明知、确知其将银行卡提供给了网络赌博组织,但是由于“流星雨”没有到案,所以无法认定其主观明知,所以不宜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么李某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呢?根据刑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这一法条的“明知”又是否需要“确知”呢?检察官经过查阅资料和咨询专家观点,认为李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因在于,该罪名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也包括主观上可能知道,两者只是认识程度不同,前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确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对象和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但两者都符合故意犯罪的概念。 检察官经过分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除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持有他人银行卡并提供给不法分子还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个罪名竞合,按照较重的认定。因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该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其他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对较重,因此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 2020年10月23日,阳谷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将李某某批准逮捕,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涉案App的相关数据,确定涉案多张银行卡最终的用途,并对此案进行彻查。 经过两个月的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阳谷县检察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阳谷县法院对李某某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由于“兰花”“流星雨”两个微信号均不是本人使用,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