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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才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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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波,老板潜逃,债主奈何?
更新时间:2009-03-11
金融风波,老板潜逃,债主奈何?
车才洪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从2008年2月起,陈某应衢州市衢江区某工艺饰品厂的邀请,向该厂供应液化气。双方以饰品厂的仓库管理员在送货清单上的签字为凭证,于次月结算,并由厂方支付货款。2008年9月11日至10月15日间,陈某又向饰品厂供应了22瓶液化气,厂方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8412元。由于饰品厂效益不好,老板突然卷款而走,而厂里所有财产都抵押在银行,陈某无处可讨货款,便将22瓶液化气的账款单独"挂"到签字经手的仓库管理员郑某名下。于是,陈某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18412元。法院最后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来源3月3日浙江法制报)

法律点评:1、从本事件中可以看出,员工从事贸易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员工不对此负责。2、实践中一些人认为谁的行为就该由谁负责的言论是忽视了代理行为的存在。3、企业对交易活动产生的利润享有收益,企业意志独立与员工的意志的存在,员工仅对自己付出的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所以,企业对外交易活动结果就应由企业负担,不能让员工承担。4、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要树立两种意识,一是合同意识,二是证据意识。5、有收益就有风险,收益之时可以高兴,损失之时就不要气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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