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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车才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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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车才洪)

第一部分絮语: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时会根据工作需要而临时请一些工人来协助工作。有的工人是员工雇佣的,构成雇佣关系;有的工人是请来无偿帮忙的,构成帮工关系。二者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据此,企业在工作管理过程中,应该对这一情况予以明确规范。正确对待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以及在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够有礼有节、有条不紊地正确处理,并保证工作继续有序进行。

第二部分 事例:

一"临工"长期以来一直为客户接送煤气罐而获取报酬。某月某日,"临工"在某公司下属的一个煤气换气业务点旁边等候业务时,公司的一位客户请公司派人去检测维修煤气罐。"临工"向公司业务员说该客户的煤气罐是他安装及检测的,公司业务员听后表示:"你检测的,那你就去。""临工"就前往客户检测维修煤气罐,在检测完毕后的维修过程中,不慎爆炸,"临工"与客户被炸伤。

公司是否对"临工"的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分析:

一、"临工"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公司业务员"你检测的,那你就去",表明公司业务员请"临工"为公司处理事务的意思表示,性质为要约;"临工"随后去检测维修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临工"对公司请求去处理事务的承诺。公司业务员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公司承担。故公司与"临工"之间形成了帮工法律关系。

二、帮工损害赔偿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即检测维修煤气罐)受到人身损害(炸伤)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帮工人要相应免责的是由

1、被帮工人拒绝帮工人帮工的。实际上,若存在这种情况的话,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帮工法律关系,帮工人的损害与被帮工人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了。但是即便如此,毕竟帮工人也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道义上讲,被帮工人要予以照顾,所以法律上对此规定了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受害人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责任。

3、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且第三人有赔偿责任和赔偿能力。

4、不可抗力。

本例子中,基本上可以排除上述免责是由。

第四部分 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简要分析:

帮工关系是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工在雇主的监督管理之下提供劳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区别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要点在于帮工关系中帮工是无偿劳动;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管理,具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

例如,上述例子中公司业务员让"临工"去检测维修煤气罐有几个特征:"临工"检测维修煤气罐对公司而言是无偿劳动;"临工"在检测维修煤气罐的过程中不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假设上述例子中,公司业务员让"临工"提供的是有偿检测维修,即公司要向"临工"支付劳务报酬,就不是帮工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了。

区别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受害与致害的赔偿责任中较为有意义。

首先从受害方面讲,帮工人在帮工事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除外,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用的补偿。受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才可以由被帮工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若是雇佣关系,受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雇工仍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与第三人有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能不能确定则没有关系。

其次从致害方面讲,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绑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除外。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帮工人与被绑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没有区别。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分在雇工/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二者是有区别的。雇主均要承担民事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承担法律化的补偿责任。通俗地讲,在第三人侵权时,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雇主在赔偿责任承担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而被帮工人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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