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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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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爷与90后姑娘“隔代恋”,分手后诉讨转账的3万元
更新时间:2021-05-29

年近60的老李,在一次活动中认识了90后小美,小美觉得老李博学成熟而幽默,老李亦被青春活力的小美所吸引,两人互生好感,没过多久便开始了这段相差将近30岁的“隔代恋”。但深入了解、交往之后,两人因为沟通方式等原因产生矛盾,最终分手。

  在给这段感情做“清算”的时候,老李想起曾经微信转账给过小美3万元,既然分手了,小美应该把钱归还;小美认为3万元是送给自己的,于情于理都没有再要回去的道理。老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借款3万元。

  老李认为

  在和小美微信聊天记录中,小美初次提及这3万元是为了修车,说的是“你先给我一下”,不是自己主动给的,而且在一个多月后,小美曾经微信承诺过“我晚上把之前你借我的钱给你”,这也说明小美认可这3万元就是借款。这3万元对于自己而言是很大的一笔款项,赠与肯定会直接明确说的。

  小美完全不认可老李的说法

  和老李谈恋爱的时候两人感情很好,两人年龄相差较大,所以老李对自己也比较照顾,当时是因为修车差了点钱,但自己不好意思直接开口问老李要,所以说的是“你先给我一下”,老李也很爽快的给了,当时并没有说这是借的钱,而且恋人之间互相赠与也很正常。只是后来两人感情不好了,老李要求返还3万元的时候,自己因为赌气才说“把之前你借我的钱给你”。

  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核双方提供的证据、听取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给”3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有钱款给付实属正常,对于此种给付的性质应当结合给付金额、给付原因、钱款用途、双方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所处的感情阶段、意思表示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

  案件中,从给付金额、双方经济能力及生活水平而言,老李“给”小美的3万元,高于老李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属于老李可随意处分的范畴;从给付原因和钱款用途而言,这3万元非用于双方旅游、餐饮等共同消费,亦非专门用于给小美购买奢侈品等特定用途;从双方所处的感情阶段而言,老李和小美当时并未达到已经共同生活或准备结婚的阶段;从意思表示而言,老李“给”小美时,双方均未明确该钱款的性质,但从双方之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老李问小美催讨时,小美对还款予以承诺,可视为双方对借款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综上,老李“给”小美的这3万元,不是“送给”小美的, 而是“借给”小美的,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不因双方之间系恋人而予以变更,故小美应当予以归还。

  在听取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分析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美半年内归还老李3万元。

  法官提示

  恋爱期间恋人之间较大金额财产给付的,应当及时明确财产给付性质,树立证据意识,这是对自我的保护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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