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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继承律师(九十三)——公证遗嘱不优先,数份遗嘱,最后为准
更新时间:2021-05-08

一、关键词

继承纠纷,公证遗嘱,打印遗嘱

二、裁判要旨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7日,古先生父亲去当地公证处公证遗嘱,公证其去世房屋由古先生一人继承。2020年5月8日,古先生父亲因病去世。古先生兄弟拿出一份古先生父亲签名的打印遗嘱,但是该遗嘱并未见证人签字。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见证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字必备要件,打印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古先生一人继承所有。

五、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制作过程和签字过程。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民法典规定取消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因为古先生弟弟所持遗嘱的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古先生将不能全部继承涉案房屋。

律师提示:建议订立遗嘱由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全程录像,确保遗嘱订立过程无程序瑕疵,避免后期因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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