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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继承律师(九十二)——打印遗嘱一名见证人签字,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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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委托合同纠纷,打印遗嘱,见证人

二、裁判要旨

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01年,王先生委托某律所办理遗嘱一事,想去世后将自己名下房屋由大儿子所有,某律所指派张律师办理,张律师一人在打印的遗嘱页签名,王先生签名。

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继承人因遗产事宜发生纠纷,最终法院认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仅一名见证人,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先生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先生大儿子起诉律所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核算,王先生大儿子法定继承比照遗嘱继承损失114318元。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律所赔偿王先生大儿子损失114318元。

五、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实务中,两名以上见证人不仅需要见证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字,还要见证遗嘱订立的全过程。如果打印遗嘱是提前制作号,两名见证人只是见证遗嘱人签字,其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律师提示:建议订立遗嘱由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全程录像,确保遗嘱订立过程公开无瑕疵,避免后期因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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