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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离婚时间的态度
更新时间:2021-04-22

《民法典》对离婚时间的态度


婚姻不仅意味着两个人的结合,更是担当与责任。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前提。但就离婚的数据看,离婚整体呈现出持续攀升势头。面对该势头,我国的《民法典》对离婚时间上的态度是如何呢?


在离婚程序上的时间可以看出《民法典》给出的答案就是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

一、《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让冲动离婚的人冷静。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意思就是协议离婚的,向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该申请并非立刻就能颁发离婚证,而是给予30天冷静,30天内任一方随时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该“30天”届满后还要双方在下一个 “30天”内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正所谓“两人两次两事两亲自两个30天”真正让你再冲动都变冷静,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


二、《民法典》设置了“判不离,一年分居期”制度,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往往难以证明,司法实践中,本着挽留婚姻、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若没有正当的、合法的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的理由,原则上不准许离婚,但是各地法院在操作中出现了久调不判,离婚难问题,甚至还有多次起诉至法院仍然不准予离婚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酿成恶果,因此本次《民法典》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将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的情形,对于解决离婚难开辟了一条绿灯。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案号:(2021)豫1003民初52号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在判决后双方分居了一年以上,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均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消除矛盾,现原告苏某1再次起诉被告姜某要求离婚,显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超过一年。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故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冷静期”和“判不离,一年分居期”分别设置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重归于好,让确已破裂的感情及时止损,这正是民法典对于每一个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温情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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