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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录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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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和分期付款买卖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3-31

现实中,车辆使用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见,尤其是从事货运、客运等营运活动的车辆。


那么,在车辆使用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挂靠还是分期付款买卖,因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根据车辆运行支配权、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


挂靠,是指车辆使用人(个人)将车辆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企业名下,借用企业的营运资质,从事营运活动,企业作为登记车主以投保人名义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企业往往还向车辆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由此可见,挂靠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国家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被挂靠企业通过挂靠的方式将营运资质借用给他人,并收取管理费,间接获得了车辆运行的利益,因此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购买方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车辆,出卖方将车辆交付购买方,在分期付款全部付清前保留车辆所有权,从而也表现为使用人和登记车主的不一致。但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车辆虽然登记在出卖方名下,但车辆在交付给购买方时便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不同于挂靠,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双方间只有买卖合同关系,出卖方既不对车辆拥有运行支配权,也不会获得运行利益,因此不承担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车辆挂靠和分期付款买卖的区别,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不同,建议广大车辆使用人和登记车主都要仔细甄别,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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