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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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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关系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该咋办?
更新时间:2021-03-14

有劳动关系、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该咋办?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有的工伤案件,的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也未依法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程序。
亦没有时效中止或扣除期间的理由。
该咋办?
其实,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超过时效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的,也可以尝试走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为什么可以这样呢?
因为目前在我国不少的法院认为:
超过工伤认定程序的时效,只是不能走工伤认定行政程序而已,但不能剥夺工伤职工的实体权利。
再因为工伤认定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属于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错过时效的全部责任。
例如这些生效裁判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91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224号民事裁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如工伤伤亡者家属和律师同行们遇见了错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工伤案,可以深入研究这些成功案例。进一步更好的保护工伤伤亡者家属,为促进工伤领域的民生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原创第386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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