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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企业调整发放员工工资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1-03-07

疫情之下企业调整发放员工工资的法律问题

2020年对于各行各业而言注定是艰难并极具挑战的一年,因疫情影响,很多企业效益下滑,亏损严重导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并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全国人民无谓的抗疫行动中,疫情虽然得到极大地控制,但引发的上述劳动争议问题仍将长时间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该类案件激增也给司法裁判带来很大压力。

很多企业之所以陷入此类劳动纠纷,在于普遍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疫情是一种不可抗力,只要存在不可抗力就享有了“任意发放工资”的法定事由。然而这种认知将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北京的一家甲公司连续2个月未足额并按时发放乙员工工资,之后又连续2个月未发放该员工工资,乙员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利息并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企业的抗辩理由为:

1、疫情期间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因未到岗工作,公司一视同仁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工资;

2、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因疫情影响,企业可以调整员工工资;

3、员工居家办公未到岗期间,公司规定按照调休处理。

我们知道政策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政策的出台是建立在维护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特定时期的劳动关系予以进一步调和,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们来看看与本案有关的政策内容。首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该内容可知,企业在疫情期间调整员工工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出现停工、停产等情形,进而造成企业发放工资出现困难;

2、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调整工资标准需要与职工协商;

3、调整工资标准为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7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本通知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知,地方政策的内容并未违反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事实上,该企业亦未因疫情而造成经营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企业若要证明其克扣和拒不发放劳动者工资系合法且合理行为需要充分符合并证明两点:

其一为实质要件,即因疫情影响,被申请人陷入经营困难,且困难程度已经需要调整员工工资水平以维系公司的运营;

其二为程序要件,即被申请人为此已经与劳动者进行过充分协商后对工资数额作出相应减免,而不是完全不予发放。

今年2月4日是国家法定开工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确定工资标准。

由此可知,企业主张员工未到岗居家办公并非克扣与不发工资的法定事由。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除须向该员工补发拖欠工资外,还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未向法院起诉,并已实际履行裁决内容。

劳动报酬应当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劳动报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单位不可以单方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疫情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享有减免员工工资的法定权利。只有当疫情造成企业发放工资困难,并且与员工进行了充分协商后才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该地区最低生活标准,更不能以疫情为由拒不发放员工工资。

如果企业已经因上述原因产生了劳动纠纷,建议积极与员工调解或和解并达成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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