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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七十九)——订婚男方反悔,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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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婚约财产纠纷,返还彩礼,男方反悔

二、裁判要旨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后男方悔婚,耽误女方一年多时间不是法定的不予退还彩礼理由。

三、案情简介

2017年春节,刘先生经媒人撮合与李女士举行订婚仪式,刘先生家人向李女士送彩礼66000元及部分礼品。订婚后刘先生在郑州上学,李女士在老家工作,后双方逐渐不和。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彩礼66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李女士辩解因男方悔婚,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彩礼不予退还,该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男方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彩礼、礼品及其他财物往来情况,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支招:订婚仪式并非法律规定结婚的必备程序,但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建议在办理结婚前先举行订婚仪式。因为举行订婚仪式有助于深入了解对方家庭情况,在相处过程中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随时解除婚约。作为女方一定合法合理处理解除事宜,避免引发纠纷。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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