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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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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更新时间:2021-02-05

01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于2016年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于2017年8月共同生育女儿李小某。2017年10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分开生活后,女儿李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2018年2月,原告李某找到被告郭某,要求被告郭某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被告郭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字条,载明:每月15日,支付女儿李小某的抚养费5000元,直至完成学业。但被告郭某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原告李某为了维护女儿李小某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02


审理结果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李小某由原告李某监护抚养,被告郭某自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李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二、被告郭某一次性向原告李某支付非婚生女李小某2017年10月至2020年7月的抚养费51000元。


03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生育的子女也需要确定抚养监护人,并由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李小某虽是原、被告非婚生育,但原、被告作为孩子的父母,都应当尽到自己教育、抚养的义务。被告自与原告分开后便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付孩子的抚养费,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近年来因同居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虽然我国已经废除了“非法同居”的概念,但是同居依然存在风险,为避免日后因同居财产归属、同居子女抚养引发纠纷,提醒广大民众提高法律意识,重视结婚登记手续的必要性,建议已经按照家乡风俗举行婚礼,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便保障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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