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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确定赔偿?
更新时间:2012-05-23

【案情】

徐某是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2009年5月14日,徐某下班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某公路行驶时遇相反方向雷某驾驶的某机动三轮农用运输车,因该车满载树枝 而发生剐撞,致徐某受伤,后被行人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万元。该案因未及时报案,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无法认定此次事故责任。经查,雷某驾驶 的某机动三轮车农用运输车车主为刘某,雷某与刘某系帮工关系。徐某出院后,遂要求雷某赔偿损失。雷某称,车是刘某的,我只是他的帮工,于是拒绝赔偿。后徐 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刘某辩称,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要求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尝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 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其民事赔偿主体为被帮工人。被帮工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其法理依据在于,被帮工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 和利益的拥有者,让其承担责任符合谁支配、谁受益、谁负责的标准。故被帮工人刘某对帮工人雷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徐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如何划分车主刘某与受害人徐某之间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被界定为证据。既然为证据,人 民法院理应依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审查。而本案中由于未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这就需要对责任人的范围、过错的举证责任予以客观、全面的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 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雷某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雷某与刘某系帮工关系,故该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般法院是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司法 推定.数学上1加2等于3,但在法律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有多种,全靠律师和法官等法律人如何进行事实识别,法律解释了,看谁的推理更符合逻辑,结论更合 理,更公正,更会得到多数人的认识,就坚持谁的,没有绝对的,统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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