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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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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是否竟合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2-05-21

(作者:张成刚)陕西籍卜照莹(16岁)在河北省文安县木业品公司打工,于2008年3月8日20时22分下夜班回租住的房屋途中被一小型客车撞倒,造成卜照莹当场死亡。卜照莹死亡后,死者父母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河北省文安县木业品公司拒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死者父母虽多次找协商处理,但用人单位仍不愿承担上述费用,死者父母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诉人立即支付丧葬补助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支付死者家属去河北处理花费及仲裁费用。

仲裁委审理查明,卜照莹系河北省文安县木业品公司职工,于2008年3月8日20时22分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卜照莹卜照莹当场死亡。仲裁委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进行了裁决。另肇事车辆以死者家属,已经在用人单位领取了赔偿,就不能在主张交通事故的赔偿,该请求在法院中依法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赔偿权利人是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依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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