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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凯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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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涉嫌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05-2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范枝松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探讨,供法庭参考:

一、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的第1、第2项犯罪事实存在以下矛盾和疑点没有查清。

1、 被告人供述之间有关销售氯虫苯甲酰胺的具体数额相互矛盾,不具有统一性。

2、 被告人与徐曙光、张继斌之间有关销售的具体情况也不吻合。且有关收发货的相关书证以及汇款凭证与被告人的言辞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二者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

3、 被告人销售的产品7893公斤是否全部是氯虫苯甲酰胺,无鉴定结论印证。

4、 徐曙光、张继斌购买的相关产品是如何处理的,是作为其他工业原料使用,还是作为药品添加剂使用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

二、 起诉书指控的在欧化公司和葛建斌,张洪涛处查获的氯虫苯甲酰胺6687.5公斤,不具有客观性,相关鉴定结论不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1、 该6687.5公斤白色粉末的提取无提取笔录证明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现有扣押清单中扣押的物品与鉴定结论不符。

2、 侦查机关在对该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时,取证的方法不科学,且每一份样品所代表的物品数量不明,从而导致鉴定结论中的矛盾无法排除。

3、 鉴定结论中3209、3212、3213、3214、3217、3218、号报告中氯虫苯甲酰胺的含量为零,这说明什么?它足以说明该查扣的6687.5公斤白色粉末中大部分粉末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氯虫苯甲酰胺,那么这里边到底有多少不是氯虫苯甲酰胺,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如不能证明,则只能依据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推定该部分指控均不能成立。

三、 被告人参与实施的生产销售氯虫苯甲酰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1、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第1、第2项销售行为不论是否存在,它均没有在消费者之间造成任何损害,相反它给国内经济条件较差的客户带来了利益,降低了成本,促进了地方民族工业的发展,正如卷宗材料反应美国公司生产的产品是700万每吨,而被告生产的产品在质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每吨只售120万元左右,由此可见美国公司利用其技术的垄断,赚取的高额利润之大可想而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繁荣靠谁,他离不开我的当事人这样的高科技人才,是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创造了奇迹,创新了科技。在此也许公诉方认为无论如何他们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对此辩护人并不否认他们行为的违法性,但我们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杜邦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垄断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我们的立法保护也是无奈之举,我们每一个有良知、有血性的中国人都希望使用自己的专利和技术来发展民族工业,决不希望受制于人,本案被告就是这类先进人士的典型代表,那么对这样的科技人才我们是不是应该对其从轻处罚呢?望合议庭三思。

2、 从法律层面分析,起诉书指控的查扣的氯虫苯甲酰胺6687.5公斤,其中大部分没有检见出氯虫苯甲酰胺成分,且没有销售出去,故从法律角度分析,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 被告人范枝松系初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此从被告人的庭上表现足以证明,无需赘述。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免刑或判处缓刑。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光凯律师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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