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适用民法典关于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理解上述条款是否适用,在于《民法典》时间效力是如何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第一次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婚姻事实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且该司法解释第22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因此,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第一次起诉且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收集证据后即符合该条的规定,达到法定离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