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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雄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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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护理依赖的护理费一次性主张20年合理吗?
更新时间:2021-11-02

昭通杨律师:在鉴定意见未明确护理期限的情况下,一次性主张20年的护理期限不合理。


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此,并非有护理依赖的,护理期限均可直接适用于最长20年的期限,况且,需要结合受害人的伤情,若伤残等级为一级,完全护理的情形下,一次性主张20年的护理期限也不合理。

一方面,支付护理依赖费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具有护理的客观事实,换言之,若受害人身体逐步恢复,无须护理,则不存在相应的护理费;倘若受害人病情恶化,出现死亡结果,那么,受害人的护理事实自然也不存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标准的逐年增长,人们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受害人的护理费标准也相应会提高,一次性给付对受害人不公平,且一次性给付亦会加重赔偿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出现没有护理的客观事实,而仍支付护理费的现象,因此,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不合理,笔者认为暂按照5年计算护理费,剩余的护理费到期后由受害人另行主张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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