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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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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企业拆迁,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更新时间:2020-12-04

【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某区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被上诉人】长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 刘艳玲律师

  【案情简介】

  某公司拥有该公司西侧13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该涉案建筑是2004年重点工程汽车东站项目征用农民土地之后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所建。18年8月某区执法局向某公司做出《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公告送达。19年5月某区执法局做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某公司有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期限内某区执法局便强制拆除了其中编号为006的建筑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 刘艳玲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了某公司搜集准备诉讼证据。律师以某区执法局以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首先指导了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决定书违法的行政诉讼,其次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某区执法局的行为,分两个步骤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便更好的保证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判决之后,某区执法局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现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最终也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了某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故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模式是,先对涉案建筑作出合法性判断,认定违法建筑之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对未起诉的相对人进行催告,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本案中,某区执法局的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是拆除违建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同样拆除违建的程序很重要,当遇到此类问题时,一定要尽可能寻找专业律师找出违法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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